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