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企业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的遵守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良好;信守合同,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好,经营能力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行规行约,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建筑企业,经评价合格,授予“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第三条 按照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在市建设局指导下,负责我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石 家 庄 市 建 筑 协 会 成 立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企 业
2、诚 信 评 价 领 导小 组 , 负 责 对 申 报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的 审 定 。 组 长 由 协 会 会 长 担任 。 下 设 评 审 办 公 室 , 负 责 有 关 评 审 的 日 常 事 务 , 评 审 办 公室 设 在 本 协 会 秘 书 处 。第四条 凡 本 协 会 会 员 企 业 ( 含 外 埠 进 石 施 工 的 建 筑 施工 企 业 ) 均 可 自 愿 申 报 参 评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 非本 会 会 员 企 业 可 在 办 理 入 会 手 续 后 申 请 参 加 。第五条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工
3、 作 每 年 组织 一 次 , 评 价 考 核 以 上 两 年 度 的 业 绩 和 表 现 为 主 。2第 六 条 参 加 诚 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应 具 备 以下 基 本 条 件 :1、 企 业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年 检 合 格 。2、 企 业 符 合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资 质 管 理 有 关 要 求 , 经 营业 绩 符 合 资 质 等 级 要 求 。3、 进 石 施 工 企 业 已 在 本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登 记 。4、 企 业 在 建 设 施 工 中 符 合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4、产 和 文明 施 工 要 求 。第 七 条 凡 在 两 年 考 核 期 内 有 以 下 情 况 的 , 不 能 被 评 为“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1、 因 违 反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而 受 到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2、 因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 税 务 管 理 等 法 律 、 法 规 而 受到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3、 因 违 反 行 业 自 律 公 约 , 有 恶 性 竞 争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业协 会 劝 诫 约 谈 的 ;4、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较
5、大 事 故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 或 安 全 事故 率 高 于 控 制 指 标 的 。5、 恶 意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引 发 群 访 案 件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6、 因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而 被 业 主 投 诉 或 起 诉 的 ;7、 因 污 染 环 境 、 施 工 扰 民 等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受 到通 报 处 罚 的 ;8、 其 他 严 重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上 述 各 项 否 决 内 容 , 以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本 会 受 理并 经 查 实 的 投 诉 为 准 。3第 八 条
6、参 加 诚 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的 建 筑 业 企 业 应 填 写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评 价 申 请 表 ( 附 件 二 ) , 如 实 反 映 企 业 在考 核 期 内 生 产 经 营 和 诚 信 建 设 的 情 况 , 提 供 “建 筑 业 诚 信 企业 评 价 指 标 ”评 价 指 标 栏 中 涉 及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 并 按 规定 要 求 报 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发 现 有 虚 假 隐 瞒 的 , 取 消 其 当年 评 价 资 格 并 在 两 年 内 不 对 其 进 行 评 价 。 第 九 条 诚 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实 行
7、企 业 信 用 综 合 评 分 制 。按 照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评 价 指 标 ”( 附 件 一 ) 进 行 定 量 考 核 ,满 90 分 以 上 ( 含 90 分 ) 且 符 合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为 合格 。第 十 条 评 审 办 公 室 对 受 理 的 申 请 参 加 建 筑 施 工 企 业诚 信 评 价 的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 同 时 向 各 有 关 方 面 征 询 意 见 , 经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企 业 诚 信 评 价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后 , 在 “石 家庄 建 设 信 息 网 ”进 行 公 示 、 在 石 家 庄 日
8、 报 上 公 告 , 接 受 业 内同 仁 和 社 会 监 督 。 公 示 、 公 告 期 为 7 天 , 公 示 、 公 告 期 满 后 ,无 投 诉 者 , 由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协 会 颁 发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业 诚 信企 业 ”证 书 和 奖 牌 。第 十 一 条 被 评 为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的 , 有效 期 为 两 年 。 获 得 诚 信 企 业 称 号 两 年 后 应 重 新 申 报 , 超 过 两年 有 效 期 未 重 新 申 报 或 重 新 申 报 未 通 过 评 审 的 , 其 称 号 自 然失 效 。在 两 年 有 效 期 内
9、 , 企 业 有 重 大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的 , 经 诚 信评 价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 可 撤 销 其 诚 信 企 业 称 号 , 并 在 石 家庄 建 设 信 息 网 上 予 以 公 布 。4经 评 审 不 符 合 诚 信 企 业 评 选 条 件 的 , 下 年 度 符 合 条 件 后可 重 新 进 行 申 报第 十 二 条 开 展 诚 信 企 业 的 行 业 评 价 活 动 , 是 行 业 自 律管 理 的 一 项 具 体 工 作 。 本 着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服 务 会 员 企 业 的宗 旨 , 协 会 不 以 此 作 为 营 利 手 段 , 除 按 评
10、 审 、 公 告 、 发 证 的实 际 成 本 收 取 适 当 费 用 外 , 不 增 加 参 评 企 业 的 负 担 。 从 事 诚信 企 业 行 业 评 价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秉 公 办 事 , 廉 洁 自 律 , 如 有影 响 公 正 、 公 平 评 价 的 行 为 , 应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和 后 果 程 度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石 家 庄 市 建 筑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原 石 家 庄市 建 筑 业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1、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评 价 指 标2、 建 筑 业 诚 信 企 业 评 价 申 请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