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市 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 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办法。一、水污染整治项目验收1、取缔、关闭、淘汰退出企业由作出取缔、关闭、淘汰退出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须满足如下条件:(1)企业生产设备全部拆除;(2)工商、税务部门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3)电力部门采取生产用电断电措施;(4)妥善处理好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取缔、关闭、淘汰退出生产线的企业,只需满足生产线全部拆除的条件。2、停产治理企业由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考核验收。污染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作出停产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企业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试生产三个月期满后进行正式验收,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3、限期治理企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限期治理工程已建成的条件下,企业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