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农村社会管理资源,提升农村管理水平,开展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公共安全工作职责,大力推进“平安 ”、“和谐 ”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抓好做实农村公共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一、责任对象全体镇机关干部、各行政村主职、村级公共安全协管员。二、责任内容1、学习、宣传涉及农村公共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2、履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使的职权,监督、协管当地农村公共安全事务;3、及时收集相关公共安全动态信息并报告相关部门;4、接受群众咨询,依法调解处理群众投诉;5、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6、提出建设性工作、建议及其他工作。三、责任目标完成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交通、消防、环保监管安全工作目标;实现无事故、无财产损失、无死亡安全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目标。四、责任机构1、镇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与农村公共安全相关的镇干部为成员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工作领导小组。2、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