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总 则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必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 规定日期到学院办 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学院审
2、核同意,延 缓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者 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学院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患有疾病,如 经诊断, 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 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 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必 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证 明,学院医 务室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 不合格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
3、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处。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预交本学年预收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由学工处审核确认后,根据情况区别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 费或者不符合
4、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入学与注册手续参照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与注册实施细则执行。凡属学籍变动的学生,均按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费。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如实习 、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五条 学生必须修读全院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 (另见江阴职业 技术学院学分制关于公共选修课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
5、形式, 对学生思想品德 综合素质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 绩评定方式参照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不及格的课 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对 于学生已通过其它途径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并经国家级考试及格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修与重新学习申请程序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重新学习、免修的实施细则执行。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 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参加 补考, 补考不合格者应重新学习,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应提供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系主任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 应参加学校和
6、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 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 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九条 一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不得参加正常 补考,必 须重新学习后通 过考核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一)缺课(含事假、病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 1/3(含 1/3);(二)缺作业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量 1/3;(三)缺做实验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总数的 1/3、实训实习 缺总天数 1/3 者。(四)考试作弊者。已办理免修的学生,不按上述处理。第十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毕业总学分重新学习费用缴
7、纳等要求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先提出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班主任、系主任批准、教 务处备 案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补考考试,评定的分数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公共选修课不得缓考。所缺学分可通过重选课程修读获得。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辅修 专业管理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
8、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 处分。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重新学习。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记分时注明“ 作弊”字样,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 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 毕业 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重新学习后及格者,在学生成绩总册中记录不及格分数及重新学习的实得成绩,并注明“重新学 习”字样,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一)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绩
9、点是课程成绩考核的等级系数。绩点可以分为 A、A-、B+、B、B-、C+、C、C-、D、E 十个等级。成 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成绩(五级分制)成绩(百分制)成绩等级绩点优(5 分) 95-100 A 4.090-94 A- 3.7良(4 分) 87-89 B+ 3.383-86 B 3.080-82 B- 2.7中(3 分) 77-79 C+ 2.373-76 C 2.070-72 C- 1.7差(2 分) 60-69 D 1.0不合格(0分)60 以下 E 0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
10、业。学生转专业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 请转 学。具体事 项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转学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院 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 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转学条件确认后
11、办 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限一般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总学习年限专科不得超过六年(本条所指的总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第二十二条 三年制高职以三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四条 提早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提前离校就业,或留校辅修其他专业。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
1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 30%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 连续 休学两学年),累 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否则作退学 处理。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生休学(复学)手续 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复学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停学创业)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在不超过规 定学习总年限条件下, 经 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
13、停学。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最多不超过二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中断学习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 编入原专业(不再招生的专业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学年,学生退役后 应当尽快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复学者按自 动退学处理。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
14、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所得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50%者(不包括休学、停学学生),此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学者。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 审核, 经教务部门同意后,报 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
15、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已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培养计 划规定的总学分的 30%);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陈述与申诉。第六 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能取得相应的成功素 质学分, 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
16、品质以及学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资 格审核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取得教学 计划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并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学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延长期限内,取得 该专业规 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结业后进行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院审核,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 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八条 在校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公共体育课或限
17、期补考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未超过学校规定年限,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也可申请取得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 后三年内,通 过重新学习 ,参加学校 统一的考试,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可取得 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或得到相应最低学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下达后确定。第四十二条 毕业、 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节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11 年 3 月 10 日院务会 议通过,于 2011 年9 月 1 日起实施。原江阴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四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2011 年秋季以后入学的高职各专业学生。其他年级学生参照 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