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