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可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开始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由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以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曾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古代希腊、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在古代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