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 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第四条 请假期限:(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