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和相关供养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需求。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