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信用社(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社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印章的安全和用印质量,切实加强印章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包括:县联社党委章、党支部章,理事会章、监事会章,工会章,县联社、信用社、分社行政公章、业务公章、借款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业务用章及各部室章等。第三条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县级联社办公室各分支机构负责印章使用、保管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第四条 除行政公章、借款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统一制发外,其他印章统一由县联社办公室负责制发。第五条 县联社办公室作为行政印章的管理机构,颁发时应向使用机构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明确印章启用日期,附上印模。印章使用机构在认真履行手续领到印章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启用印章。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第六条 各机构行政公章管理部门(人)应把印模和启用通知等资料立卷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