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既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生义务。很显然,上述规定所依据的是“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即合同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规定,划清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乙将从甲处购买的货物转卖给丙,由于丙拖欠货款,致乙无力支付所欠甲的货款。后经甲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约定乙所欠甲的货款,由丙向甲直接支付。此后,丙未履行该协议,甲即以丙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