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由县政府批准。第三条下列土地改变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改变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县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第五条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县政府批准。一)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书。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或依法给予补偿,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土地,补偿时应当按原优惠比例扣除补偿金额;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