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方或施工方应向县渣土主管部门申办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第八条渣土倾倒地点由县渣土主管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擅自设立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