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疗保险医师管理办法 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 加强组织管理,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的理解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意识。2.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3.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 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2) 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 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4) 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4.严格遵守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