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院各级各类印章,是学院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使用。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四条 学院印章由学院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刻制。第五条 学院所属部门印章由学院批准刻制。第六条 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机构,可以申请重新刻制印章。第七条 各部门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手续。第八条 部门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 党委印章、学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