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大校发200823 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制度的通 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科技工作管理制度业经 2008 年 3 月 17 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南 昌 大 学二 00 八年四月八日1主题词:印发 管理制度 通知南昌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 00 八年四月十四日印校对:万 群 打印:雷 红 (共印 200 份)2科 技 工 作 管 理 制 度南 昌 大 学二 OO 八年三月目 录1、南昌大学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道德规范1 2、南昌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规定43、南昌大学纵向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规定 .10 4、南昌大科技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155、南昌大学自然科学学
2、科交叉基金管理规定.186、南昌大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规定.227、南昌大学科技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268、南昌大学专利管理规定 299、南昌大学科技研究项目经费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 3210、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3611、南昌大学科技学术活动资助管理规定4012、南昌大学科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规定4413、南昌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4714、南昌大学自然科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4915、南昌大学自然科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5116、南昌大学自然学科重点学科建设评价指导意见5317、南昌大学“ 江西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551南昌大学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道德规
3、范(2004 年 3 月制订,2008 年 3 月第 2 次修订)总 则第一条 具有优良的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是对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科学工作的基础,是实现科研工作 “为经济建设主战场服 务,为学科建设服务”根本宗旨的前提条件。第二条 为规范和约束我校科技工作者的科学行为,引导全校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道德,繁荣我校的科学研究事业,提高我校在国际、国内的学 术地位,现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原则要求第三条 科技工作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忠诚祖国的科学事业,为繁荣祖国科学而努力
4、。第四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将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与培养人才相结合,与国家经济 建设的迫切需求相结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省、部和学校有关科学研究的管理制度或规定。第六条 科技工作者应发扬勤奋敬业精神,反对急功近利的浮躁作风,热爱科学事业,艰苦 奋斗,戒骄戒躁,不断 创新。第七条 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中应发扬科学民主精神,反对学霸作风,提倡学术平等,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共同提高。2行为规范第八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反对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和抵制如下不良行为:(1)以任何形
5、式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包括撰写 论文论著时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或文献资料不在文中明确标注;(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统计数据和文献资料;(3)虚报科研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学术档次和获奖档次等;(4)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5)未经学校许可,私自将自己或他人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转让或泄漏出去;(6)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第九条 不得将自己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作为人情赠与毫无贡献者,不得在未作任何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第十条 科技工作者应坚持开拓创新精神,反对因循守旧,固步自封。
6、 对一些确为实际需要的如教材改编、修订 等,必 须在成果的显要位置 说明。不得将已立 项的科研项目向下重复申报。违规处理第十一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调查落实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举报。第十二条 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举报由科技管理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妥善保管有关材料,填写违反科研行为 道德规范查处记录并报告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第十三条 对有关违反科研行为道德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及表彰。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的人员,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3(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有关法规中的条
7、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违反科研行为道德,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者,由科研行为道德监督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在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查处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执行;(3)具体处理意见包括通报批评、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暂缓或取消其一定年限申报相关类别项目的申报资格等。其 他第十五条 本规范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规范,并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科学技术处。表格和文件第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的表格:违反科研行为道德规范查处记录第十八条 本条例涉及的相关文件:无。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规定(2003 年 8 月制订
8、,2006 年 1 月第 1 次修订)总 则第一条 南昌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是学校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和为国家及地主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学校科研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目标的重要组织保证。第二条 为准确定位科研机构,规范科学机构的申报、审批和考核评价等的管理工作,以保证科研机构的质量,提高其科研、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水平,特制定本条例。总体要求第三条 科研机构应紧紧围绕国家、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瞄准学科前沿性、交叉性、开创性的领域,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科学研究任务。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在培养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科
9、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应服务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服务于教学、科研人才队伍的培养。第五条 科研机构应贯彻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多角度、全方位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主战场,服务于企业和社会,应在横向项目的选择、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等方面树立强烈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经营管理意识。第六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各类、各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提高学校的学术整体水平、营造良好地学术氛围或风气做出贡献。科研机构的类型第七条 本条例所指科研机构是指:自然科学性质的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5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第八条 按审批及
10、管理体制,科研机构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或类型:(1)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的科研机构:由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2)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或与院(系)合一的科研机构;(3)院(系)级科研机构:由院(系)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第九条 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非与院(系)合一的校级科研机构为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其它与院(系)合一的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系)级科研机构为不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冠名:(1)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机构的冠名按照批准部门的批文规定执行;(2)校级科研机构可直接在南昌大学后冠以机构名称,即“ 南昌大学*研究所(中心或实验室
11、)”;(3)院(系)级科研机构只能在学院(系)后冠以机构名称,即“ 南昌大学*学院(系)*研究所(中心)” 。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国家、省部级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及厅级科研机构,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学校的发展需要来决定设立条件和报批程序。第十二条 校级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的设立,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科技服务方面有明确的方向或定位,有切实可行的短期(年度)、中长期(3 年)的发 展目标;(2)拥有至少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人员稳定的 队伍,在本领域有博士点或一定数量的相关硕士点;(3)方向
12、或定位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研究成果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在开展基 础研究、应用研究或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4)承担有国家级、省部级在研项目或重大横向项目,有较为稳定、充足的科研 经费来源,其中近三年的年平均科研经费基础类不少于 30 万元,应用基础类不少于 60 万元,开6发类不少于 100 万元;(5)拥有足以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各项工作所必须的场所、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6)有主要依托的学科和院(系),有一套完整、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其它科研机构的设立原则上参照第十条执行。各院(系)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科研人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研项目为纽带,形成学科交叉、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3、的项目型科研机构,项目结 束时机构即自行撤消。第十四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另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作方的背景材料(历史与现状、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等);(2)合作方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机构的各项经费必须进入校财务帐户,并制定有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科研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科研机构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科研机构,首先应填写南昌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设立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为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意 义 和必要性,方向定位,工作目 标,已有条件,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人 员组成等。第十六条 凡申请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机构,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
14、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由校学术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讨论通过,分管校长批准、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 议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对于需设立独立建制的校级科研机构,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经由校学术委员组成的专家组研究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设立。第十七条 凡申请设立院(系)级的科研机构,由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院长(系主任)审批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上述各层次或各类型科研机构的正式设立,以主管部门的发文为准。科研机构的运作管理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科研机构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