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请销假制度(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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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水市秦州区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本制度适用于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区属事业单位,具体规定如下:一、各种假期规定(一)病假: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按有关规定报批请假手续,并享受病假工资。(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为原工资90%;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为原工资的70%;满10年以上的为原工资的80%。(二)事假:事假是指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必须办理事务的请假。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假期,后请事假”的原则掌握。(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如继续请假者,每多请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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