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至方案三看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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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们通常将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概括为:偷税是违“法”的,而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这里的“法”特指税收法律法规。然而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方案不仅不能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不能产生冲突,否则这样的方案就不具备实务中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先从一个例子说起。一、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0万元,现乙公司近乎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0万元,账面价值2700万元,经初步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约2900万元。不过,甲公司预计难以将该二手设备出售变现。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我们将其称为方案一。甲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了有关各方的税负:1、债务人乙公司(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而乙公司用于偿债的设备显然符合这三个条件,所以乙公司处置该旧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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