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七章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编制71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应急预案有如下规定: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习。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习。因此,建设工程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级预案构成。其中政府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