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为保证文物库房管理工作的正常化,保障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库房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房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第二条 库房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第三条 各库房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第四条 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第五条 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第六条 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第七条 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第八条 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第九条 库房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第十条 库房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第十一条 库房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