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毕业论文外文翻译外文题目TRADEANDCULTURE作者IVANBERNIER译文贸易和文化的辩论基本问题1文化产品的双重性是娱乐产品还是文化特性的载体关于文化产品支撑贸易和文化争论的两个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把文化产品看作娱乐产品,在商业条款下,它与其他产品很相似,因此完全受制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产品是用来传达价值观、方法和意义的必要的社会交流工具,因此有助于造就一个给定团体的文化认同。就其本身而言,文化产品不应该被归纳到国际贸易协议范围内。两种极端都不令人满意。当被看作是商业货品时,文化产品很难被排除在贸易协定范围之外,虽然这在多边协议情况下比在双边协议情况下可能
2、更正确。就文化产品与经济利益相交换而言,文化产品带来的各种质疑与竞争只能在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内协调利益。不仅文化产品的领头出口商会反对任何从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框架中被排除出来的经济利益(美国、印度、日本、墨西哥及香港这些可预见的已经在国际贸易总协议中对音像制品作出承诺的国家中),而且可以注意到国家也开始开发或想要开发市场这样一个趋势。文化产品完全被排除在多边贸易管理体制外,它在面临外国歧视和报复性措施时将得不到保护。但是,如果文化产品被排除在多边贸易协定外没有建立一个现实的解决办法,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文化产品应该与其他产品一样被考虑。相反地,不承认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及其适应文化改变的特殊作用只
3、会导致贸易管理体制自身内部更紧张并且引起文化部门更多的争端。正如我们先前看到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欧洲共同体关于文化特征条款提议的失败,并没有终止文化和贸易的争论。恰恰相反,文化冲突在后来几年增加了,文化和贸易的争论到达了一个新的层面。毫不奇怪,关于文化产品性质的争论需要作出结论的想法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正如目前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背景下瑞士在与服务贸易委员会的交流中所阐明的事实上,这两种都没有反应全部的现实。对瑞士来说,音像部门既是商业活动的重要领域,也是文化身份的载体。用一种使双方都满意的平衡的解决方案调解这两种观点是对贸易政策的一项挑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巴西已经表达了一个
4、类似看法。即便美国接受世贸组织应当拒绝“全有或全无”的音像部门,在它认为贸易条款有足够的弹性把音像制品的特殊文化品种考虑进去。在欧盟内,新条款创立欧洲共同体协议第151条第4段规定“在该协议的其他规定下,共同体应该将文化方面考虑到它的功能当中,特别是为了尊重和促进文化多样化”,已经为认同文化双重特性打开了方便之门。这不仅已经成为了官方话语的一部分,也已经被应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因此,在“认识到书本作为文化价值的传话人及作为商品和对文化和经济方面书籍的平衡估价的需要的双重性”后,委员会在2001年9月12日关于国家定价系统的应用决议上请求国际组织委员会给予一个明确的文化授权,正如联合国教科委组织
5、和法语联邦区的文化产品双重性近几年也已经被公认。关于这个话题表面上的共识乍看之下好像证实了承认文化产品的双重性不再是一个问题的结论。问题是这项公认的具体含义没有一致的意见。如同我们下面会看到的,在“什么都不做”方针和文化豁免方针之间,全部的选项范围仍然开放。国际贸易组织对于文化的关怀的确切性质的更好理解变得很重要。2关系的本质从文化产品和服务到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正如先前指出的,在过去的五年里国际贸易组织关于文化和贸易的争论的看法有了显著变化。专门地围绕国际贸易协定中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处理的问题,现在已经更明显地从文化认同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方面进入。在这一意义上的发展是可预见的。贸易自由化有效地促进
6、新的对目前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做事的方式存在疑问或将其归之为不同的文化认同的社会组织的形成。当这些改变使人们心烦,贸易自由将会处在压力之下。从这层意思上讲,贸易自由化的未来发展将上升到文化认同和文化差异这一过程的影响的问题上是不可避免的。在贸易协议中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处理这一新关系取代了先前的关系并不太清楚。事实上,贸易自由化对民族文化有影响并不意味着任何可能自发的以一种或其他方式影响民族文化的贸易应当被拒绝。主张相反的会试图冻结文化和民族认同并且引导一种意义只会让那些希望将它们成为政治控制工具的人受益。任何民族的文化想要保持活力和生气必须随着时间从内到外都适应各种改变。贸易自由化给民族文化带来
7、的困难是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做事的方式的变化是否使得“促进和维持一个多元化的公共空间,让居民进入并且参与必要的公共文化生活”的机会减少。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贸易自由化其从属的商业关系是否会影响价值观和传统生活方式的问题,而是这种自由化被理解和被接受,以及是否在简单的生产者消费者关系上为公民的文化表达留有足够空间的问题,这本身就是民族进程的重要元素。不幸的是,总的而言从本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保护的角度来考虑贸易自由化是否在为公民文化表达维护公共空间上有积极的作用并不清楚。这至少涉及三个原因,首先,有些陈旧但仍现存的内容关系到外国文化产品(电影、电视节目、光盘、书本等)的流入,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扼杀本国
8、文化保护,因此使被影响的群体丧失象征性的话语对他们自身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第二个内容需与生产集中度和通过大的工业群进行文化产品的市场营销,以及随之而来的在基本商业命令影响下文化表达的标准化。在这样一种环境中自主生产很危险。第三,最新的内容,是从国际文化空间中隔离出来的现在正在建设的新的信息技术(因特网等)。虽然这些新的技术提供表达文化的多样性,但是在那些使用和不使用这些技术的国家之间有一条很深的数字鸿沟的真实危险。所有三种情况,文化表达的基本权利处于危险中。文化的创造者与文化的中介人在适应文化改变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因为他们创造了本国价值观和外国价值观可以相互比较的空间,如同过去的和未来的
9、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这是唯一让人担忧的。所以最后,国际贸易组织文化多样性的保留的新内容并没有用文化产品和服务来代替先前的内容。相反的,它将其放置在一个更广大的空间,在这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处理被考虑进它保留文化认同和文化多样性目标的关系。被考虑的问题的观点已经改变。而前者的观点基本上都是负面的意义,因为它主要关注的是找到将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贸易协议里排除的方法。新观点则是将重点放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积极目标上,是文化多样性的继承。一方面,保存现有的文化,另一方面,最大程度地向其他文化公开。这一新观点先天地排除了立基于完全将文化产品和服务从贸易协议范围排除或完全同化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方法。3处理的多样性
10、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两刀论法在近几年里另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文化产品和服务被区别对待。如果说某些协议使用于文化产品而不适用于文化服务意味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有一个明确的区别。不幸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虽然在1944年的关税贸易总协定的第三和第四章中特别提及电影制品并且电影制片已经有了关税优惠,但事实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无形货币交易以及联合国主要商品分类中,已经将电影业看成是一种服务。同样的矛盾反应在诊断解决程序。在土耳其,美国根据关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投诉土耳其对外国电影收入收税,但在加拿大,欧共体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诉加拿大监控电影发布服务。关税贸易总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应用上可能的冲突上升为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是在1997年6月加拿大世界贸易组织决议某些关于期刊的措施上第一次被审查。座谈小组发现并支持“1994年的关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的普通意义世界贸易组织的两个协定放在一起,结果显示,1994年的关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能够共存,并且两者之间没有重复”。受理上诉的团体就期刊说“期刊由两部分组成为好编辑内容和广告内容。这两部分都可以被看作具有服务的属性,而且它们组成了一个物质产品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