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为了加强领导干部下井管理,强化井下现场管理,落实“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工作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并履行请假手续,报矿长批准,同时将实际带班人员姓名报矿调度室。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10,中班15:10,夜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