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制度 一、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合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总造价的2%,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总造价的1%。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五、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开办实名制卡业务的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