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依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依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依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的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