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1条 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第3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第4条 民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交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第5条 民宿之设置,以下列地区为限,并须符合相关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规定:一、风景特定区二、观光地区三、国家公园区四、原住民地区五、偏远地区六、离岛地区七、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或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八、金门特定区计画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第6条 民宿之经营规模,以客房数五间以下,且客房总楼地板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为原则。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场、经农业主管机关划定之休闲农业区、观光地区、偏远地区及离岛地区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