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蚕种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据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蚕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共育商品小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蚕种管理工作,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属国家级或省级保护对象的,应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蚕遗传资源处理申请表(见附件1)。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处理的蚕遗传资源进行评估。经审核和评估确认可以处理的,应及时给申请人办理批文;不能处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申请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人工选育或自然界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具有合适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