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沟通、协调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等工作。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需的经费,专项用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二)以定向集合资金名义使用不属定向集合资金项下的资金投资的;(三)从事可能使定向集合资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四)利用定向集合资金进行股票、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