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学院成立“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第二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3、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第三条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可以续聘。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第四条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