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