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 国家的概念和类型一、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1933 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第1 条,规定了迄今被最广泛接受的国际法上关于国家概念的标准。国家是指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这些要件也被称为“国家的要素”。那就是:第一,定居的居民。第二,确定的领土。领土既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需指出的是,国家必须具有确定的领土并不意味着国家边界必须完全划定,也不表明国家领土在某个时期被外国占领就会导致该国的消亡。第三,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至于一个国家采取任何种形式的政权组织,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第四,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主权是区分国家和地方行政单位的主要界限。是否拥有主权,是判断其是否为国家的一个关键要素。下面,以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例予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