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辽宁省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寿险产品销售人员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寿险产品的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的社会形象,确保寿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各寿险分公司寿险产品(重点是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两个渠道销售的寿险新型产品)和健康险产品客户回访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在辽宁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下同)及所属分支机构。第二章 回访的范围、对象、方式及内容第三条 回访项目范围:各寿险公司针对新契约业务应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应建立离司业务员保单的客户回访、保全项目回访、续期停效件回访、客户满意度回访、理赔回访等风险防范性及服务性回访制度。第四条 回访对象:购买各寿险公司销售的寿险产品(重点是新型产品)的投保人本人。客户(仅指投保人)与业务员为同一人的自保件应进行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