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限售解限售业务指导一、一般性规定(一)下列主体应遵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1、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2、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4、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5、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所列主体所持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和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