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海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一章 总 则一、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统一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教育、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师德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