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办单位:克东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行使主体:克东县水务局责 任 人:承办人(A、B)、站长、分管副局长行政相对人:个人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