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企业总经理)。第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任期考核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 (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长效激励相衔接;(三)任期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