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企业在职员工退职、储蓄以及薪酬福利制度 一、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从业人员职限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 17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来源 本小组退职酬劳金收入由各公司经股东会承认分配后的拨入数为准。 第三条 执行秘书职掌 本小组执行秘书秉承主任委员命之办理下列事项: (1)酬劳金营运事项。 (2)投资及孳息的分配事项。 (3)小组开会的筹划事项。 第四条 工作区分 有关各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的填制,由营运小组办理。退职酬劳金的计算及分配 清册的造具与扣缴凭单的制发等事项由各公司办理。 第五条 干事与助理干事的设立 本小组设干事一人,助理干事
2、若干名,由公司职员调兼任用。 第六条 干事的职掌 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执行秘书办理下列事项: (一 )受理酬劳金的申请、核发事项。 (二 )办理总管理处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分配计算及编列清册事项。 (三 )有关文件的撰制、保管、审议及开会通知、纪录等事项。 第七条 助理干事的职掌 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干事办理下列事项: (一 )退职酬劳金手册的收发事项。 (二 )有关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保 管事项。 (三 )负责收支转帐传票及会计报告的编制、簿籍单据的保管、各项帐册的登记等有关帐务事项。 (四 )其他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理 本小组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营运小组议决
3、的办法办理。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 (二 )本细则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提小组会议备查,修改时亦同。 二、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 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 )普通酬劳金 80%。 (二 )特别酬劳金 20%。 第五
4、条 普通酬劳金 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 1年度按 6折计算 (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 1 月计 ),第 2 年度按 8 折计算,第3 年度按 9 折计算,第 4 年度起按十足计算。 3/8 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 (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 )。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 1 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 1 个月的薪俸 (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 30 倍
5、)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 3 月 1 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 (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 )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 (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 1 月计 )的比例计算核发。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 15 条第 2、 3、 4 项的资遣人员 (服务满一年度 )外,不予发给。 第六条 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 6 月 20 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
6、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 (下称营运小组 )负责管理与运用。 第七条 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 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 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 )申请项目: 1.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 1 万元者,得检附医院
7、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2.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3.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 2 万元。 4.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 (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 )须检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50%以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5.购置房屋: (1)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 (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 )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 书副本在 14 日内
8、就其帐卡累积总额 70%以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备款。 (2)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 (若确未能于一年内缴附者,应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期限 ): 购买房屋者: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 自建房屋者:申报房屋税后由税务稽征处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 (简称 “ 房屋现值核定书 ”) 。 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主管依 “ 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 ” 签报议处。 (二 )给付方式: 以上各项退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不足部分,依其帐卡累计总
9、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收 (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营运小组议定价格 )折算发给股票。 第九条 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载的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有关法令所定顺序由其继承人具领。第十条 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统筹运用,在每年终了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订定。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 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雇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如有应赔缴公司的款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
10、项下扣抵后发给。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营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 营运小组设委员 7 人至 11 人,每 1 任期为 1 年,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 2 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办法所定退职酬劳金的管理运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名 5 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 董事长指派,召开委员会均应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当然解职。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损害于营运小组亦同。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 第十四条 营运小组设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由公司职员调兼办
11、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营运小组每 2 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之一召集并任主席。 第十六条 营运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额及运用情形,向公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违反 “ 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 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 (一 )依 “ 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 第 9 条第 5 款规定,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时,须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申请贷款,并于1 年内提出产权证明文件,如违
12、反该款规定,应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36 条规定签报惩处,因拟订其惩处规定如下: 1.伪造买卖、委建契约书或以原有住屋证件冒充,申领退职酬劳金者: 予以免职,伪造文书部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侦办。 2.已持有住屋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房屋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 (一年 )有退职酬劳金分配。 3.申领房屋贷款后,逾一年仍未能提出产权证明文件,经查是移用该项款额而无购置事实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 (一年 )的退职酬劳金分配。 4.申领房屋贷款后,虽有购置事实,但被委建厂商倒闭,致无法提出产权证明文件者:叙明事实,经主管证明并签拟限期另购,委建或请准予销案。 (二 )前条 “ 已持有住
13、屋 ” 一词,是指在其服务地点可通勤上班范围以内,有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持有住屋者而言,如因原持有住屋 简陋或过小无法容纳而申领退职酬劳金增建或购置住屋者,均依前条第 (二 )项规定办理。 三、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 )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 13 章及第 14 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二 )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 )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 (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 )总额 2%提存,并以
14、 10 元为单位, 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 )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托人 )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 )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 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 )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
15、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 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 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 46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 51 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 56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17 条、第 118 条、第 129 条、第 130条、第 131 条、第 132 条、第 133 条、第 135 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 (休 )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 (休 )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16、七、第 6 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 6 个月者以 1 年计算,未满 6 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 3 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 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 6 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 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
17、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任职满 7 年以上 10年以下者给付 100%。 2.任职满 4 年以上的给付 60%。 3.任职满 2 年以 上的给付 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 3 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 (在职 )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 134、第 136 条、第 137 条、第 138 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第一条 凡依员工优利储蓄办法存款的员工应先填具存 款申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员工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金额直接交财务部。 第二条 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的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交与存款员工收存或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员工收存,并设立个人存款帐卡。 第三条 财务部在每月 5 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的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细 (附格式 )交各存款员工签收。 第四条 利息的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计息,凡超过一个月者按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