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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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扬州大学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关于保障基本医疗的精神,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全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减少有效资金的浪费,适应合并办学的需要,现就全校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如下:一、享受公费医疗对象和定额:(一)学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员工,工资关系在本校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二)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三)公费医疗定额:按省公费医疗财政拨款,每人每年人民币200元。二、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本校各卫生所门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床位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抢救所需的输血费);(二)因急性病不能赴指定医院就诊,而在就近医院(乡以上公立医院)就诊的药费;(三)危重病人抢救治疗所需进口药物、自费药品费中学校负担的部分;(四)因病情需要,经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同意在指定医院安装的人工器官或脏器移植的费用中学校负担的部分;(五)公费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如学校组织的体检费开支等。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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