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文 件人字20093号职工加班管理规定(试行)为合理调配工作任务,推进加班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现对我校加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加强对加班工作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职工加班。2.按照国家规定,各部门安排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每人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人员,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二、适用范围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管理人员等人员。三、审批程序1.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主管领导签署加班意见,如因特殊情况,领导暂不能签字,须经领导口头批准,事后予以补签。2.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或未经批准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行为,不予支付加班工资。加班申请表、加班、值班汇总表与考勤于次月一并上报人事处,逾期加班费不予补发。四、加班补休休息日职工加班,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安排补休。因极特殊原因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