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法人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揭示了法人的本质特征。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法人是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为以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自然人是民事主体,法人也是民事主体,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不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作为社会组织,它既可以是人的集合,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但却不能是单个自然人。法人是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并不都是法人。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