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96.12.13院授主會字第號函修正物品管理手冊第一章總則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