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治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社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及其他党委成员。 行社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主任)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参照班子成员处理。 本办法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信用社正(副)主任及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当于此职务的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