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事项登记表(共2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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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给付事项登记表(共 2 项)序号 1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港澳流动渔民船主休渔补助的给付所属上级事项 实施主体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行政职权依据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46 号)第八条。鉴于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特殊性,我市港澳流动渔船休渔渔船船主补助实施方案由市流渔办另行制定,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港澳流动渔船休渔渔船船主补助实施方案第 3 条第 1 款规定,船主在休渔期间向船籍港所在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给付对象 港澳流动渔民受理条件(选填)列入我市南海伏季休渔范围的港澳流动渔民捕捞渔船船

2、主;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休(禁)渔捕捞渔船上的渔业船员。申请材料1.深圳市*年港澳流动渔船休渔渔船船主补助申请表一式 2 份。2.香港流动渔船应当提供验船证明书(P 牌舢板渔船除外)、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捕捞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澳门流动渔船应当提供技术特征、适航证书、船舶在海事登记内作登录之证明书或杂项准照、捕捞许可证、出海船舶户口簿(粤港澳流动渔船)。验原件收复印件各 1 份。3.船主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法定时限(天或工作日) 无承诺时限(工作日) 无给付标准 1500 元/人办理部门 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业务科;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蛇口办事

3、处;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盐田办事处;深圳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南澳办事处。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 1 栋 13 楼;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老街 73 号;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海边街 1 号 4 楼;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南澳街 13 号。联系电话 83629819;26810626;25201446;84401290服务表格(选填)常见问题解答(选填)相关职责要求事前:通知符合条件的流动渔民返回渔港进行申报。事中:(一)根据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休渔补助实施方案、深圳市休渔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制定深圳市港澳流动渔船休渔渔船船主补助实施方案;(二)按照工作方案受理渔民休渔补助申请;(三

4、)审批渔民休渔补助申请;(四)对休渔补助申请予以公示;(五)根据审批及公示结果发放休渔补助申请。事后:市流渔办成立休渔补助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对休渔渔船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发放等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进行总结。监督电话 83651699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给付事项登记表(共 2 项)序号 2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深圳市休渔补助的给付所属上级事项 实施主体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职权依据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6、(粤海渔函2013196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休(禁)渔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由市、县财政、渔业部门协调配合,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款规定,渔业部门负责组织渔民申请,审核渔船证件和补助对象,制订资金分配与发放方案,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总结补助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补助工作的全方位监管机制。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休渔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46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休渔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由市财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市流渔办协调配合,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款规定,渔业部门及渔政机构负责组织渔民申请,审核渔船证件和补助对象,制订资金分配与发放方案,公示补

7、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总结补助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补助工作的全方位监管机制。给付对象 渔业企业及自然人受理条件(选填)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休渔捕捞渔船上(含本地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的广东籍渔业船员。且应符合以下条件:1.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所在渔船为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有效期覆盖了休渔期的、休渔期前 3个月内办理了任职手续并在休渔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3.所在渔船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省渔船数据库管理。证书齐全有效,职务船员配备齐全,并且按规定进出港签证。申请材料1、填写准

8、确、完整的休(禁)渔补助申请表,船主和其他补助对象亲自签名确认,渔船所在村(渔委会)加具意见,一式 2 份。2、补助对象身份证、渔业船员(普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渔业船员(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渔船上任职务船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1 份。4、海洋捕捞渔船应当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许可证、航行签证簿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法定时限(天或工作日) 无承诺时限(工作日) 无给付标准 休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 1,500 元办理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海洋经济

9、处(渔业处)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区 1087 室联系电话 0755-82105210服务表格(选填)1.深圳市休(禁)渔补助申请表(本地渔船休渔船员);2.深圳市休(禁)渔补助申请资格公示表;3.深圳市休(禁)渔补助审核汇总表;4.深圳市休(禁)渔补助资金发放公示表;5.深圳市休(禁)渔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以上表格在广东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录入自动生成。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制定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提出工作要求事中:督促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公示、上报等事后: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及监督检查监督电话 12345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

10、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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