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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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内 资 企 业 注 销 核 准 登 记业务手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08 月 30 日发布YWSC-1100496003- 1 -目 录目 录 .I前 言 .- 2 -一、受理范围 .- 3 -二、办理依据 .- 3 -三、实施机关 .- 4 -四、许可人员 .- 4 -五、许可条件 .- 4 -六、申请材料 .- 4 -七、许可时限 .- 7 -八、许可收费 .- 7 -九、许可证件 .- 7 -十、许可办理 .- 7 -十一、监督检查 .- 10 -十二、投诉举报 .- 10 -附件 1 许可流程图 .- 12 -附件 2 表单及文书 .- 16 - 2 -前 言本业务手册根据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3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在官渡区辖区内申请的内资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

3、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

4、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实施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

5、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提交材料不齐全;2.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六、申请材料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提交请材料规范1.内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原 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内资的公司) 。营

6、业期限已满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 立登记的不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14依 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 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 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 执照、吊销设立许可原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

7、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 5 -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 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 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 立登记的决定5经 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 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 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16 分 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 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原件及复印件 1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8、并加盖公章。8 其 他有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9 营 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2.(非公司)内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非公司内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 准文件(仅适用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需由审批机关审批的(非公司)内资企业)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 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 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1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 与所

9、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 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 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原件 1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 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 纸报样原件 16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8 其他有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9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原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

10、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3.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原件 1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1、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 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 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 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 ,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 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 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原件 1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6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7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12、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 的批准文件的企业 原件及复印件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资企业法规 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 定的

13、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 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 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 业执照的决定原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5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6 其他相关文件 原件及原件 17 营业执照(注册证)正、 副本 原件 1- 7 -7 公章 原

14、件七、许可时限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 15 日,非公司企业法人 30 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 5 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准予注销通知书十、许可办理(一) 、申请1、窗口提交 A.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接收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 2898 号国投大厦 4 号楼官渡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咨询电话: 67177840B.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1) 、关上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 67183282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霞巷 2 号 (2) 、金马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924287、66305886地

15、址:昆明市官渡区凉亭粮食批发市场内(3) 、六甲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95905地址:昆明市官渡六甲街道办事处为民中心一楼 (4) 、吴井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304084地址:环城东路 488 号海棠饭店 1 号楼 2 楼(5) 、太和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172891- 8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 6 号(康辉旅行社旁) (6) 、小板桥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6806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食品城 A10 幢 6 楼 (7) 、官渡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27831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二期状元坊内 (8) 、矣六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6088106、6608810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 17 区 4 楼环型车道、三期 28 区 3 楼环型车道 2、网络接收网络收件:http:/ 13:0017:00。网络接收:时间不限。(二)受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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