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塘壮族乡2012年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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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龙泉镇 2012 年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 一二年- 2 -龙泉镇一孩生育证办理制度一、 责任单位龙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 责任人计生办实行主任责任制下的岗位工作责任制,计生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生育证办理责任人为计生办主任、计生服务站长、承办人。主办人陈晓玲。三、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四、 办理条件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妇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女方20 岁,男方 22 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未生育未收养小孩的,可要求办理一孩生育证。五、申报材料1、生育证申请表(申请表上,男女双方要在户口

2、所在地签署意见并盖好村、镇计生公章,跨省的还需加盖县级计生公章);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女方免冠近照 2 张;4、免费孕前优生遗传检查证明。六、办理程序和时限1、在村计生专干或镇计生办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到男女双方户口所在村及女方所在镇签署意见,户口在外省的,还需到县级计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2、男女双方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免费孕前优生遗传监测。3、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七、监督检查- 3 -1、一孩生育证领取过程中,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

3、名,镇计生服务站对领取情况实行登记造册,便于查询,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并保存。2、一孩生育证的办理情况,各村要及时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镇计生办每季度公开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3、镇计生办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经常性进行自检自查。4、接受镇人民政府、上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人员在行使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符合条件不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对不符合条件不予书面说明情况的。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7.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

4、者收受他人财物的。8.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9.其他过错行为的。(二)责任主体认定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3.谁签字、谁负责、应追究签字担保人的责任。(三 )追究行使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2.副科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龙泉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

5、一、责任单位龙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责任人责任领导:乐新冬直接责任人:陈晓玲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四、核发单位镇计生办五、办理对象1、凡跨县以上流动,年龄 18-49 周岁的育龄女性,外出前须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县内跨镇流动的,不论男女均不需办理;3、省内流动的男性,不需办理;4、流向省外的男性,根据本人自愿或外省要求办理;六、申报材料- 5 -全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寸照片 1 张、办埋流动人口证申请表,已婚育龄妇女寸照 1 张,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证明及村委会签订的外出已婚育龄妇

6、女合同。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人携带以上规定材料到镇计生办,即时进行初审。镇计生办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同进外出的,持证人填写 女 方 ,以 上 材 料 到 计 生 办 当 日 办 理 。婚 育 证 明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3 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电话十、监督检查对公开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十一、责任追究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

7、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侵 权公民人身 权 、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 )滥 用职权 、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四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6 -(五 )虚 报、 瞒报、 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7 -龙泉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一、责任单位龙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责任人责任领导:乐新冬责任人:陈晓玲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核发单位规定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镇计生办

8、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退回材料的原件,由镇计生办予以办理。五、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育龄妇女年龄在 49 周岁以下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

9、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8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六、申报材料(1)符合上述申领条件的夫妻,自愿要求申领的,随带夫妻双方 1 寸照片一张,到户籍地村计生专干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申请表;(2)申请表经村委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到镇计生办办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七、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表经村委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

10、盖印章到镇计生办办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八、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九、办理电话:0746-2670888十、监督检查对公开的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并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十一、责任追究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计生工作人员侵权、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 )侵 权公民人身 权 、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 )滥 用职权 、玩忽职 守、徇私舞

11、弊的;(三 )索取、收受贿赂的;(四 )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 )虚 报、 瞒报、 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9 -龙泉镇奖扶、特扶、放弃再生育优质服 务 指 南一、责任单位龙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责任人计生办实行主任责任制下的岗位人工责任制,计生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办理责任人为计生办主任、政策法规员、承办人。主办人陈晓玲三、行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通知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湖南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

12、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办理条件奖励扶助初定及年审在每年四月;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居民户口;2、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本人申请;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本人寸照三张。特困救助初定及年审在每年四月;1、本人为湖南省户籍公民;2、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级政策规定生育;3、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4、女方年满 49 周岁,本人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本人申请;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本人寸照三张;死亡证或残疾证。放弃再生育初定及年审

13、在每年四月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0 -1、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且常住本县的公民;2、生育妇女年满 45 周岁以上;3、符合 1990 年以来湖南省再生育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自愿放弃再生育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本人申请;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本人寸照三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五、申报材料1、新增对象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六、办理程序和时限(奖励扶助)1、镇对新增奖扶对象初审:(1)对新增农村奖扶对象见面调查,填见面调查表;(2)社会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站审核婚姻

14、登记情况签出审核意见;(3)公安审核户口和年龄情况签出审核意见;(4)通知村委会二榜公示 10 日;(5)对无异议的对象,镇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主管领导签名),加盖镇政府行政章,将奖扶档案资料上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对 2005 年奖扶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按上列程序进行初审后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2、镇(镇、街)初审退出对象后,二榜公示,将退出情况审核表和退出情况报告单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3、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审核新增奖扶对象和退出对象:(1)区、县(市)人口计生委对镇上报的新增奖扶对象和退出对象进行审查确认;(2)通知村委会三榜公示新增奖扶对象和退出对象 10 日;(3)对无异议的,分别在奖扶对象申报表和退出对象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局长签名),盖局行政章,报区、县(市)政府办;(4)区、县(市)政府办将新增奖扶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批复镇。并委托镇在继续奖扶对象的光荣证上盖年审章,注明年审时间和年审人。对退出对象要收回光荣证,并整理奖扶档案(退出的审核表和证明要存档),奖扶档案要存县人口计生委(设专项档案室和档案柜)。4、区、县(市)人口计生委 5 月底修改国家奖扶网信息。5、各级政府将奖扶资金拨给代发机构。6、给新增对象送达领取存折的通知单,通知所有受奖人到代发机构领取奖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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