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