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