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