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努力培养“忠诚可靠、业务扎实、敢于创新、精于实战、一专多能、作风优良、身心健康”的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二)违纪处分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招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四条 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实施。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学生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给予的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为六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