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的单位(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级以上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