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用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用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国家对医用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用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第二章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第五条凡从事医用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射线机房,在场址选择、建筑设计、防护设施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